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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郭國汀評論】爲鄧玉嬌抗辯(上) 第十五集

加入 2009-06-16 02:58:04 | 長度: 26分 | 類別: 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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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节目长度:25分59秒 下载mp3
听众朋友们大家好,欢迎各位回到郭国汀评论。
眼看马上就是六四20周年纪念日。本来我准备就六四民主运动的问题作这一期的专题讨论,但是一个偶然的事件,我决定今天把这个主题改为“我为邓玉娇辩护”,谈谈我个人的看法。
实际上邓案已经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一个案例,引起了全球华人世界最广泛关注。证据表明:第一,邓案发生二十天以来,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是家喻户晓,特别是网上邓案的讯息,高达二千九百万条讯息,在昨天信息量只有八百万左右,也就是说一天一夜之间居然长了二千万个讯息出来。
这说明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度,远远超出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案件,也远远超出杨佳案。网络上关于邓案的讯息高达一千六百万个条目,这是我为什么选择这个主题的一个简短说明。
这个案件我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评论。从法律;政治;社会学;道德文化层面;以及从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专业,如证据学的专业角度分析,都可以对本案做充份的,有价值的评论。
今天我主要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本案加以评论。在展开谈论之前,我想简要的把这个网络上现存的各种见解做一个简要的归纳。
大体上说,目前邓案有几种意见。第一,认为邓玉娇已经触犯所谓“故意杀人罪”条款,这是官方的意见,但是最新的信息表明公安局已经把它改成了“防卫过当”。所谓防卫过当,就是仍然是构成犯罪,只不过量刑时可以有多种的考虑,这是一种。
第二种,一些有理性的专家学者的意见,比如高一飞教授是个典型。高教授实际上从他对本案的评论考察,我认为高教授表面上是一个有理性思维的人,他自称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立场上评论案件。但是从他所说所写的内容来分析,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他是带有严重偏见的立场做出他的评论。
他认定邓玉娇案,正当防卫很难成立,所以他倾向于是“防卫过当”,而高的观点也得到了一些体制内的教授,及某些执业律师的赞同。必须指出这一类人分两种,一种确实比较理性比较冷静,主要法律界内的专业人士。另一种就是像高一飞这样的人,我认为高一飞实质上就是一个“屁股决定脑袋”的体制内的所谓专家学者。他可能在某些支节非原则性问题上,也批评中共或揭露中共官员的腐败,但此种人决不敢触及中共专制暴政的要害,更不敢从根本上否定中共暴政。因此前者我认为公众应当重视他们的意见。后者类似高一飞教授的观点,我认为很容易批驳他,揭露他的自相矛盾。
第三类,实际上就是夏霖律师的观点。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我个人倾向于夏霖律师主张的论点,根本不存在故意杀人,也不存在所谓防卫过当的问题,而是正当防卫。
第四种,绝大部份网民,情绪化比较重,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但无罪,而且是中华民族的英雄,应当为她立碑竖传。我对这种观点也倾向于认同。归纳起来就这四种观点。哪一种是比较正确的、符合客观实际呢?这首先涉及案情真象。
刑事案件案情的真象特别重要。案件的证据与案件的事实是否互相印证、是否合呼常识逻辑。在这个案件中,中共官方操控舆论,操控互联网的迹象特别明显。
巴东地区,巴东县公安局,及官方发言人,对本案的案情真象,前后变换三种说法。哪一种说法更真实、更正确?我认为第一次的说法,最接近真实。官方第一次对外报导的细节,往往是最真实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当时有关的人员还没有考虑这么多的要素,而后两次的报导,有两种可能。一种是由于发现了新证据,或者说当事人口供有所变更,所以官方发言人也进行变更。
第二种情形,地方的公安受到上级公安的指点,或者受到共产党当局高层的人物的指点。包括它的御用文人,御用的法学家的指点而进行了变更。
从本案的情况来看,第二种情形远远大于第一种情形。诸如 “按倒” “推坐”之类的变化,还有从做案时间和地点,以及关于自首前后的说法;还有在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的增加,这些细节的变化,都是至关重要的。
做为邓玉娇的辩护律师,显然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思路展开他的工作。而做为公安很显然是往所谓防卫过当角度去考虑的,因为有这么多的所谓教授。我看到至少有三、四个教授,公开把这个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。所以公安部们,根据所谓调查结果认定防卫过当,是得到了业内共产党的御用文人的支持。所谓理论上的支持。
我认为夏霖律师的为当事人正式提起的控告,这份控告函非常重要。而且夏霖本人也宣称,这份控告函仅仅是一颗炸弹,他还有核弹没有放出来。
什么是他的核弹呢?显然因为夏霖律师已经跟邓玉娇有过直接的面谈,显然当事人邓玉娇已经把全部的真象向夏霖律师透露。而夏霖律师掌握了全部案情以后,受到了极大的刺激。这从他做为一个执业20年的律师,居然会从看守所出来以后会痛哭流泪,可以看出他受到了强烈刺激。而这个刺激的程度,居然能够使一个有20年辩护律师经验的大男人,可以说久经沙场的人,痛哭流涕,什么样的案情才有可能? 人们自己可以想象。
而夏霖到目前为止还保留着他的核弹,我认为夏霖没有必要做假,他没有动机,也没有目的做任何虚假的陈诉。而邓玉娇本人,做为当事人,她知道全部的细节。另外一个当事人,黄德智是本案强奸未遂案的嫌疑人,也是本案的重要证人。公安到目前为止,在网络上没有披露他的任何的讯息,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。 还有一个第三人邓中佳,也没有任何讯息,这都是本案的关键问题。
反过来看,辩护律师除了夏林之外,还有强制变更的两个律师,即宜昌刘刚和武汉汪少鹏两个律师。这两个律师从表面上看,似乎也都有相当的执业经验。但是很明显,这两位律师处在一个非常微妙的处境。
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杨佳案,同样发生过类似的情况。当事人自己找的律师,被官方强制阻止,而官方强制指定了第一任和上诉审的两位律师。在邓玉娇案中,似乎在重演。地方当局之所以采取种种手段,将夏霖律师排除出去,原因在于北京的律师,跟地方当局官员与地方势力没有任何利害关系。因而地方当局拿他们没有办法。所以北京律师夏霖较能够大胆辩护而没有顾忌,这就是地方当局千方百计要把夏霖律师解聘的原因。而换上当地律师,而且是可以配合协助地方当局的律师。那么案件就可以按照官方的旨意,也就是按照共产党的旨意处理。
事实上,新的两位律师,从表面上看,目前还看不出有什么太大的问题。但是从几个细节,可以透露出这两位律师,已经在跟地方当局配合,主导这个案子的走向。汪少鹏律师据称曾经当过多年湖北高院的法官,后来当律师,业务做得挺大。但他主要是为贪污罪,受贿罪辩护。在他的辩护历史上,似乎很少为故意杀人罪之类的辩护。
但是他对外放风,他们要努力减刑,减轻邓玉娇的刑期。换句话说,他的思路一开始就是做有罪辩护。如果真是这样,当然网上讯息,是不是真的我不知道。如果真是这样,邓玉娇的第二任律师远远不如第一任律师,因为辩护方向错误。实际上对邓玉娇本人最不利。
因为如果邓玉娇有罪的话,她不需要请律师,她的几个可以减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都是客观存在的。所以这个案件,关键是罪与非罪之辩,而不是罪重罪轻之辩,这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要害。
如果第二任官方指定的律师,现在已经定调,从有罪辩护这个思路展开他的工作的话,他的一切努力,我认为都是毫无价值的。因为这些法定免责,减轻的情节,不需要你律师辩,任何一个公民,通过了解这个案子,都能够做比较充份的辩护。
我们来看看本案具体的内容,应该说有关人士,对本案的分析,已经很多,也有不少很到位。但是我看了网上材料以后,发现有个疑点。
邓玉娇一共在所谓被害人身上,连续刺了四刀。按照官方的说法,作案工具是水果刀。水果刀显然不是专们用来杀人的匕首,它的强度是有限的。她在行使正当防卫时所刺的第一刀部位是哪里?第二刀、第三刀、第四刀,各个部位是哪里?
从案情的角度分析,致命的两刀一定是发生在后面,第一、第二刀很可能是右臂和左肩榜这两刀。第三、第四刀,很可能致命的。但是邓玉娇是在受到暴力性侵犯的情况下,在慌乱的突发的自我防卫的情况下,手臂乱舞乱挥,除了旨在自卫,没有任何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所致的。由此可以推论,致命的两刀,一定发生在后面。这是一。
第二,既然一共刺了四刀,那么从案发地点的沙发、房间的墙璧、以及地板上一定会有血迹。而这个血迹,特别是致命的那两刀,会形成喷溅式的血迹,而从这种血迹能够判定,是在什么位置,什么角度,被害人被捅的。这些依据刑事侦查技术手段完全可以确定。
比如血迹的喷溅角度是六十度还是九十度,还是二十度?这可以证明,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,邓玉娇持刀自卫的。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可以确定她,到底是不是受到未遂的强奸行为,行使自卫权的。这是值得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。而且现场,是不是有人为的破坏?当时有没有对血迹做刑事技术鉴定?
如果公安当局当场没有做鉴定,如果现在已经破坏了这个现场,我认为应当推定,对邓玉娇有利。因为这种案子的现场,在没有经过专业的刑事技术侦查,做出鉴定之前,是必须保留的,这是一个关键点。
其次,本案很重要的问题,就是黄德智和邓贵大,从一开始就抱有非常强烈的主观犯意袭击邓玉娇。首先是黄德智,非常明显具有强奸(未遂)的故意。这从夏霖律师的控告函中所列举的事实已经得到充份的印证。
黄德智因为没有得逞,恼羞成怒,尾随追到另一个房间,就是从水疗区的包厢,追到服务员的休息室。实际上是一个不法行为的持续行为,而邓贵大以为自己有钱,他用一扎厚厚一百元的钞票,据说是4千元,去砸邓玉娇的头和她的肩部。
邓贵大的目的就是要强制买淫,强制买淫按照法律规定是足以够成强奸罪的。因为邓贵大认为丢了面子,他认为黄德智居然连一个小女孩都搞不定,所以认为丢了面子,一定要达到目的,而达到目的很简单,只要用钱买就行,他还说要用钱砸死邓玉娇。
所以这些言论,这些对话,其实都是非常重要的。这些对话在夏霖律师的控告函中,有非常生动的描述。这些描述已经把双方的意思表示,表示的非常明确。公安当局后来改称的“异性洗浴服务”,是受别人指点以后更改的。黄德智和邓贵大的要求是特殊服务。
所谓特殊服务,实际上就是性服务。如果是双方同意的性买卖,当然不会构成强奸罪,但是如果违背女方的意志,强买强卖,就会构成强奸罪。这就是为什么公安事后要变更说法的原因。看似很简单的一个说法,从特殊服务,改变成所谓异性洗浴服务。官方的目的在于构陷罪责。
但是这种官方的更改,如果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官,在对有关事件发生前后经过,当事人的陈述有数种说法的时候,法官有自由心证权。而自由心证权,在本案中我们对比一下官方的说法,就是官方向外界反反复覆的各种说法,和邓玉娇向律师陈述的对话,我们可以发现,邓玉娇的说法,可信度远远大于官方的说法。
因为邓玉娇的说法,语言非常生动具体,而且很符合当时那个场合发生的情理。官方的说法就明显是一个企图为邓贵大辩护的律师,挖空心思编造出来的说法。所以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官,他很容易凭常识、逻辑,就能够采信哪一个更符合情理的说法。进而认定本案的性质。这是关于律师辩护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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